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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或機構均可贊助本會,捐款金額不拘。
本會受理捐款帳戶:
永豐商業銀行城內分行
戶名:財團法人楊必立管理教育基金會
帳號:00100491125177
捐款本會,憑據依法適用抵繳年度所得稅。
捐款人請電郵示知全銜、統一編號、地址,以便製據。
由衷感謝 關懷管理教育發展
感謝愛心捐贈,讓本會能提供更多的服務。
本會收受之捐贈款項,全數編列於下列用途:
獎助學金:頒發成績優異或家境清寒之MBA研究生。
學驗研討:主辦或協辦管理實務專題研討會。
合作計畫:協同管理及教育機構,共同辦理相關活動。
聯繫方法:
本會設立許可文號:北市教六字第9023016600號
郵址:11162 台北郵政信箱第廿八附三三六號
電話:﹝02﹞2888-3720
電子郵箱:p28336@yahoo.com.tw
財團法人楊必立管理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
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一日第一次修訂
第 一 條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組織,定名為【財團法人楊必立管理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以推展管理教育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一、 獎助優秀管理學子,激勵向學研究。
二、 辦理管理學術活動,普及知識教育。
三、 辦理管理實務交流,提升技術水準。
四、 辦理管理著作出版,協助發行推廣。
五、 辦理其他有關推展管理教育活動事項。
第 三 條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六百萬元整,由政治大學企業管理研究所校友會、信東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柯長崎、葉國筌等捐贈。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得繼續接受捐助。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二三三號十樓。
第 五 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二、業務計畫之制訂及推行。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四、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董事之改選(聘)及解聘。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第 六 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七至十一人組成,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惟每屆任期內不得變更董事人數。
第 七 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壹個月,董事會應召開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並按期辦理交接。
第 八 條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董事長得因業務需要,徵詢董事會同意,由現任董事中聘請貳人為常務董事,並選聘執行長壹人,處理經常性業務。
第 九 條 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左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准許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但有民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情形者,應先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二、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
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四、法人解散。
召開董事會之十日前,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事會議紀錄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十 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二月底以前,董事會應審定下列事項,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含年度捐助人名冊及有關憑據影本)。
第十一條 本會辦理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需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並須事先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二條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贈為原則,非經董事會之決議,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處分原有基金、不動產,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贈。
第十三條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 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時,經依法解散之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任何個人或私人團體,應歸屬於本會所在地之地方自治機關,或政府指定之機關團體。
第十五條 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一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
財團法人楊必立管理教育基金會獎助辦法
第 一 條 依據本會捐助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獎助業務。
第 二 條 定期辦理頒贈獎學金,每年公開甄選國內大學院校管理系所優秀之研究生發給獎學金。名額及金額視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訂定之。
第 三 條 辦理管理學術活動,申請人應於辦理學術活動陸個月前,提出申請計劃書,內容必須包括主辦團體和負責成員、活動目的和程序、預期成效、全部經費及希望獎助金額,掛號寄送本會專案審議,本會將於收件後參個月內書面回復是否同意獎助。
第 四 條 辦理管理實務交流,申請單位應包括學術與實務兩個或以上機構共同提出。申請程序與第三條同。
第 五 條 辦理管理著作出版,申請獎助著作需由本會現任董事至少貳人推荐,始能提出。申請程序與第三條同。其著作版權,發行推廣辦法,依個別情況另定之。
第 六 條 其他有關推展管理教育活動獎助事項,視申請人需求,專案研議之。
第 七 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